“古之帝王,必有命民,能敬长矜孤,取舍好让者,命於其居,然后得乘饰车、骈马、衣文锦、未有命者,不得衣,不得乘,乘衣者有罚。……未命为士者,不得乘饰车朱轩,不得衣绣。庶人单马木车,衣布帛。”
观此文,则知古之车服,以为人民行谊之饰,非好为区别,故示民以异同也。不究其劝勉人民为善之心,第责其区分人民阶级之制,则曰此实不平之事,或愚民之策耳。
衣服之用,有赏有罚,故古代之象刑,即以冠履衣服为刑罚。
《尚书大传》:“唐虞象刑,而民不敢犯,苗民用刑,而民兴相渐,唐、虞之象刑,上刑,赭衣不纯;中刑,杂屦;下刑、墨幪。以居州里,而民耻之。”“唐、虞象刑,犯墨者蒙皂巾,犯劓者赭其衣,犯膑者以墨幪其膑处而画之。犯大辟者,布衣无领。”
荀子尝斥象刑之非。
《荀子·正论篇》:“世俗之类说者曰:治古无肉刑而有象刑。墨黥,(杨注:‘墨黥当为墨幪,但以墨巾幪其头而已。’)慅婴,(杨注:‘当为澡缨,谓澡濯其布为缨,澡或读为草,《慎子》作草缨。’)共,艾毕,(杨注:‘共艾未详,或衍字。艾,苍白色,毕与?同’)菲,对屦,(杨注:‘菲,草屦也。对,当为?,枲也。’)杀,赭衣而不纯,治古如是。是不然,以为治耶?则人固莫触罪,非独不用肉刑,亦不得用象刑矣。以为轻刑邪?人或触罪矣,而直轻其刑,然则是镣人者不死,伤人者不刑也。罪至重而刑至轻,庸人不知恶矣,乱莫大焉。”
按《书》之象刑,与流宥五刑、鞭、扑并举,初非专恃象刑一种。
《书·尧典》:“象以典刑,流宥五刑,鞭作官刑,扑作教刑,金作赎刑,眚灾肆赦,怙终贼刑。”
从之知有羞耻者,略加谴责,已惕然自愧,若无所容;其无耻者,虽日加以桁杨桎梏,而无所畏,是固不可以一概论也。后世犯法者,衣服亦异於常人,殆由古者尝以是为罚,后虽用刑,犹治其制而不废欤!
①俱见《路史》注。